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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麻周来与金瀚执行裁定书

(2013)台三执民字第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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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麻周来,农民:其他。被执行人金瀚,农民:其他。

本院在执行麻周来与金瀚(2013)台三执民字第15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504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郑永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