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俊青。被执行人陈合松。
本院在执行李俊青申请执行谢合松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合松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伯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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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俊青。被执行人陈合松。
本院在执行李俊青申请执行谢合松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合松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伯年
书记员:李静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