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丽铨,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环城西路**。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谭志新,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身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水西村玉丰队**。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赖金娘,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从化市街口镇青云路******。被上诉人之三(原审被告):吴瑞群,男,1934年12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原审第三人:徐丽聪,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村**。委托代理人:黎志诚,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丽铨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3年4月10日以上诉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侨兴大道137号503”向其邮寄《通知书》,但邮件于2013年4月13日被退回。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丽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代理审判员:彭湛代理审判员:吴湛
书记员:刘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