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克彦,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程起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克彦与被告程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克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克彦与被告程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私下调解为由,原告程克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安明
书记员:史国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