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程克彦与被告程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稷民化初字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克彦,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程起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克彦与被告程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克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克彦与被告程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私下调解为由,原告程克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安明

书记员:史国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