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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义波与李下历、刘敬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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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义波。被执行人李下历。被执行人刘敬苓。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李享。被执行人尤天平。

申请执行人高义波与被执行人李下历、刘敬苓、李峰、李享、尤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608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9042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