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绍英。被执行人:王仁杰。
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杰有鲁FCJ3**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仁杰鲁FCJ3**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12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松建
书记员:吕振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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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绍英。被执行人:王仁杰。
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杰有鲁FCJ3**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仁杰鲁FCJ3**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12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松建
书记员:吕振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