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伟,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沙守岗,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单春花,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伟与被执行人沙守岗、单春花、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5820元,已执行130026.22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5793.7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
书记员:张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