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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闫某、梁山某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9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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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梁山**钢材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王某与闫某、梁山**钢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梁山**钢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王某与闫某、梁山**钢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