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士强。被告广饶县稻庄镇兴牧肉鸡生产合作社。住所地:稻庄镇政府驻地。被告广饶县畜牧局。住所地:广饶县易安路**。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士强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畜牧兽医站、广饶县畜牧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美芹
书记员:胡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