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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姿萱与宫传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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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姿萱。被执行人宫传岭。

本院在执行人李姿萱与宫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苏宪刚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