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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新文申请执行单五只、耿春芬、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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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崔新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单五只,男,汉族。被执行人耿春芬,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志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崔新文申请执行单五只、耿春芬、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单五只、耿春芬、郑志强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