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俊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宫鑫,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俊英申请执行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25365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