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奚兴军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巢民一初字第02411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3586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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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奚兴军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巢民一初字第02411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3586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