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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梁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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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清川路**,组织机构代码:681093483。法定代表人董勇。被执行人王辉,1961年5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梁红,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浙江百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4349316。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梁红、浙江百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辉、梁红、浙江百业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8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