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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峰与董礼、茅月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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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峰,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董礼,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茅月球,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董礼、茅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礼、茅月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高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3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