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海珍,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吕仁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蟹浦镇广源路**,组织机构代码:55111607-7。法定代表人吕仁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珍与被执行人吕仁江、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仁江、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珍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马海珍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4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