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郭辉,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艳芬,该员工。被执行人:林志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