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本靛与罗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18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本靛,女,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正海,男,生于1964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本靛与被执行人罗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长执字第18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正海在银行的存款。本院现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正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农胜分理处的存款9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连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