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兴,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彬,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汉国中心****。负责人黄嵩,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洪君,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许恋,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长兴与被上诉人郭建彬、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许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长法民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刘长兴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长兴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兴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长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3.28元,减半收取为231.64元,由上诉人刘长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欲晓审判员:肖怀京审判员:郑泽
书记员:夏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