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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训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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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训芬,申请执行人张海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委托代理人宋绘英,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卢训芬、张海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训芬、张海全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兴章

书记员:秦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