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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麦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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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麦雪兴。申请执行人赖桂华。申请执行人赖华东。被执行人唐文海。

申请执行人麦雪兴、赖桂华、赖华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文海所有的相应价值27258.04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燕华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