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麦雪兴。申请执行人赖桂华。申请执行人赖华东。被执行人唐文海。
申请执行人麦雪兴、赖桂华、赖华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文海所有的相应价值27258.04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燕华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