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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博民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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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淄博万杰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燕某。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淄博万杰客运有限公司、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李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国杰

书记员:孙兵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