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成年,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济中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东审判员:田家恺审判员:王金秀
书记员:孔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