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宝春,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南小营村。被执行人郭术生,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娘娘庄乡西娘娘庄村。
申请执行人宋宝春与被执行人郭术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348元,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杨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