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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兴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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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兴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其堂审判员: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

书记员:苏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