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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世兴申请执行刘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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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世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世兴申请执行刘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玉林存款12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