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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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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伟

申请执行人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伟在光大银行存款5,968.9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