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安中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6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16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5月20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并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