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旬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3次。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齐放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