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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前红假释裁定书

(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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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前红,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了(2011)怀鹤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前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连带赔偿98356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茶陵监狱提出罪犯张前红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接受改造现实表现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前红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假释意见书;2、罪犯思想汇报;3、罪犯认罪悔罪书;4、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5、罪犯奖惩审批表;6、罪犯考核奖分登记表;7、罪犯考核扣分登记表;8、罪犯评审鉴定表;9、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罪犯张前红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前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健审判员:周继祥审判员:敖云

书记员:贺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