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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6号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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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朱斌,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二00九年一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鄂荆门刑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斌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朱斌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焱审判员:樊勇审判员:申平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