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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249号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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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凡,现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服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钟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因罪犯马凡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周永平审判员:卢建红

书记员:龚志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