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郅某甲,农民。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拘在逃,2013年1月24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乙。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3年3月13日到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郅某乙,农民。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12月4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郅某丙,农民。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12月4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丙,农民。2012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201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甲,农民。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拘在逃,2013年3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郅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乙、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郅某甲、贾某乙、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2年11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郅某甲、贾某乙、郅某丙、郅某乙、贾某丙、尹某甲等人在鸡泽县双塔镇东双塔村伟彬饭店为郅某甲庆祝生日。酒后几人因嫌上菜慢起哄,并与饭店负责人贾某子发生争执。后贾某乙将吧台上的计算器摔坏,并和贾某丙等人把吧台上的酒瓶摔在地上,其他人乱喊乱叫起哄。郅某甲、尹某甲等人到厨房后,郅某甲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贾某子,要求继续上菜,贾某子答应继续上菜后离开厨房。郅某甲放下菜刀也离开了厨房。之后,郅某甲、贾某乙、尹某甲、郅某乙等人在饭店院内和厨师蔡某发生争执。郅某甲质问厨师蔡某为何不上菜,随后郅某甲、尹某甲、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等人围着蔡某进行殴打,蔡某挣脱后向饭店外跑去。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等人去追蔡某,未能追上,几人便返回饭店。郅某丙将吧台拉倒,郅某乙和贾某乙将吧台后放酒的货架推倒。贾某子和蔡某离开后,郅某甲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厨房和包间窗户、门上乱砍,将玻璃砍坏。在饭店吃饭的贾某庚、贾某己、贾某辛饭后欲离开饭店,贾某己在饭店门口劝说了一句:“都是三里五里的,砸人家饭店干什么”。郅某乙、郅某丙等人便殴打贾某己,将贾某己打跑。被告人贾某丙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菜摊上,因嫌路人秦某劝说,便殴打秦某,将秦某头面部打伤。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被损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63元;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秦某面部擦伤、眼部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被害人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郅某甲供述,2012年农历9月23日(阳历2012年11月6日)是我生日,我和朋友一起去东双塔村信用社东边的一家饭店喝酒庆祝,有我、贾某乙、郅某乙、贾某丙、尹某甲、尹某乙、贾某戊、贾某丁,因为我去的时候已经喝了酒,还有几个人我想不起来了,一共有十来个人。我们喝了大概七八瓶酒后就开始要菜,过了好长时间菜还是没有上来,我和尹某甲就跑到厨房去催,我问老板为啥不给上菜,老板说我们喝醉了,叫我们走。我说:“喝醉了,喝酒钱还是能给的起你们。”后来老板答应上菜,我回房间等了一会儿菜还没上来。我听见外边有人喊,就出去了。有人说不给上菜,我就问为啥不给上菜,老板说厨师没在,还说我们要打他。贾某乙说:“你这么大岁数了,打你干什么呢”。然后厨师从院子里来了,我和其他几个人就围着厨师说:“不是说厨师不在吗,这不在呢吗”?然后厨师说要报警,就往外跑,有几个人就追他。老板往院子里走,我去找老板,没找到,就跑到厨房,从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厨房窗户上砍了两刀,砍坏两块玻璃,又用菜刀朝堂屋门和窗户上砍,把门窗上的玻璃都砍坏了,然后就回家了。2、被告人贾某乙供述,2012年农历9月23日(阳历2012年11月6日)是郅某甲生日,晚上7点左右,我们都到东双塔伟彬饭店喝酒为他过生日。有我、尹某乙、尹某丙、郅某丙、郅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丙、尹某甲、郅某甲、田某乙、老星和范某,我们总共要了十二瓶白酒,还有人要了啤酒,我们喝了会儿,田某甲和他弟弟来了,喝了杯白酒就走了。我记不清是谁要菜了,要菜的人回来说老板不给上菜,我们就都出去了,郅某甲和郅某乙说先给钱,后边上菜,老板没有收我们的钱,我们其他人就跟老板吵吵。我把吧台上的计算器摔在地上,老板说给上菜,我们就回包间了。后来贾某丙出去上厕所,回来说老板不给上菜了,我们又都出去了。我和郅某乙、郅某甲、贾某丙问老板为什么不上菜,老板说:“你们喝多了,都走吧。”我们就骂了几句,我和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从吧台后边货架上拿起酒瓶摔在地上,摔了有十几瓶酒后,我和郅某乙、郅某丙把吧台和货架拉倒了。我见院里围着很多人乱吵吵,人群中跑出来一个人(我听说那人是饭店的厨师),后边有郅某甲等几个人在追,追了没多远就回来了。我们这帮人聚到一起让贾某丙先回去了。当时我喝多了,后边的事情我记不清楚了。3、被告人郅某乙供述,2012年农历9月23日我在田某甲家帮忙,田某甲第二天要结婚。当时还有老少、尹某乙、尹某丙、郅某丙、郅某甲、赵某甲、老参、苟同儿子、贾某乙、尹某甲。后来有人说郅某甲过生日,叫他去饭店请我们吃饭。后来我们到尹某甲家拿了生日蛋糕,就去了饭店。有我、老少、尹某乙、尹某丙、郅某丙、郅某甲、赵某甲、老参、苟同儿子、贾某乙、尹某甲、贾某丁,一共12个人,我开始要了十二瓶一斤装白酒,我喝了不少,后来贾某丙、田某甲和他兄弟也去了,田某甲喝了两杯酒后就去洗澡了。当时我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乱开了,好像有人说不上菜了,有人说要算账。然后我们都出去了。到了大厅后,我见地上有碎酒瓶,我就从货架子上拿了一个酒瓶摔到了地上了,贾某乙也摔了,别人摔没摔,我记不清了。郅某甲在院子里和饭店老板说事儿,说的什么我记不清了。厨师说不上菜了,并说报警,然后我们就和厨师打了起来,围着厨师用巴掌拳头打他。我记得有郅某丙、尹某甲,还有别人,我也记不清楚是谁了。后来厨师就跑,我就追,我到门口就回来又进了饭店大厅,和贾某乙两个人把吧台后面的货架子推倒了。4、被告人郅某丙供述,2012年11月6日下午我在田某甲家歇着,第二天田某甲结婚。天快黑的时候,郅某甲说他生日,请大家去饭店吃饭喝酒。我们去了东双塔村伟彬饭店,到饭店的时候天黑了,有我、郅某甲、贾某乙、郅某乙、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赵某甲、田某甲乙、老少、老参、老孟,一共12个人。有人让老板上了两箱白酒,共十二瓶,我们就开始喝白酒,我喝了两杯。喝了一会儿,田某甲和他弟弟过来了,待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去洗澡了。后来二然也来了,过了一会儿,我们开始互相往身上糊蛋糕。我们糊完蛋糕后洗了一下回到包间,郅某甲、贾某乙、尹某甲去点菜,点完菜后回来,我们又继续喝酒。上来一个麻辣豆腐菜后,郅某甲、贾某乙、尹某甲一起出去算账,听到他们在外面跟老板吵了起来,我们就都出去了,我见贾某乙和饭店老板正在吵吵,让老板快点上菜,郅某甲把老板拉到厨房叫老板继续上菜,老板答应给我们继续上菜,我们就回包间继续喝酒。后来尹某甲去厕所回来后说菜不给上了。然后郅某甲带头,我们其他人都吼喊着出了包间,冲着饭店的吧台过去了,叫老板算账。老板算了一下,贾某乙说算多了,叫老板找底儿,老板没有找到。贾某乙就抓住吧台上的计算器,摔到吧台上。老板没说什么就去旁边打电话了,贾某乙抓住吧台后边货架上的酒瓶摔到地上。我们就去院子里找老板,没找到老板。厨师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我们就围着厨师打。打厨师的有我、郅某甲、贾某乙、尹某甲、赵某甲、二然、郅某乙、尹某乙、田某乙、老参、老孟。打完以后厨师就往北边的马路上跑了,我们就追,没追上,就都回到饭店了。回来后郅某甲去了厨房,我把前面的吧台拉倒了,郅某乙,贾某乙把后面放酒的货架子给推倒了。郅某甲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到处找老板,没找到,就在饭店门口转悠,记不清他说什么了。当时门外边还有其他人,郅某甲手里拿着刀骂那个人,要打那个人时,尹某甲说是他哥哥,郅某甲就没吭声,没找到老板就回去了。5、被告人贾某乙供述,2012年11月6日晚上八点左右,郅某乙打电话让我去伟彬饭店吃饭,说给郅某甲过生日。我到那儿见房间里有十几个人,我认识的有郅某甲、老刚、贾某丁、尹某乙、贾某乙、郅某乙、大头、贾某戊,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喝酒期间,我从厨房端了一盘豆腐往房间走,路过吧台时,见郅某甲、大头、贾某乙、郅某乙、尹某乙、老刚正在同算账老头争吵、推搡,我就在房间停了会儿,又出去,见吧台已经倒了,但货架还没有倒,老头已经往院里走了。不知谁说了摔了货架上的酒,我、郅某甲、大头、贾某乙、郅某乙、尹某乙、老刚就把货架上的酒摔了。我出去门口吐酒,见厨师出来了,几个人在后面追打厨师,我就追出去,没追上,我就跑回来了。一进饭店见货架已经倒了,货架上的酒也都摔碎了,我就到院里推着摩托车走了。出了饭店往西拐弯时,把路边菜摊上放菜用的空床给撞到了。旁边一个男的就骂我,我就跟他骂,后来我俩就厮打到一起,我用拳头巴掌跟他打,我俩正打的时候,派出所的来了,把我传唤到了派出所。6、被告人尹某甲供述,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三(阳历2012年11月6日),我和郅某甲、郅某丙、尹某丙、尹某乙、田某乙、老星、范某、贾某丁、贾某乙、贾某戊、郅某乙在东双塔村田某甲家帮忙,因为第二天田某甲结婚。天快黑的时候,郅某甲说他生日,让去饭店喝酒。我们就去了东双塔村老信用社东边一个饭店。我们总共要了12瓶白酒,几瓶啤酒。喝了会儿,贾某丙、田某甲和他弟弟也过来了。田某甲和他弟弟待了会儿就走了。后来不知道是谁出去点菜了,上了一盘麻辣豆腐,过了很长时间没上菜,酒喝的差不多了,郅某甲说咋还不上菜啊,好几个人跟郅某甲出去了。郅某甲在吧台跟老板说咋还不上菜,老板的意思让再等等,郅某甲说那不喝了,要算账,想跟老板吵吵,我们有几个人把郅某甲拉回包间了。后来我到院子里找老板说上菜、算账的事,老板说不给我们上菜了,说我们喝多了。我回到包间跟屋里的人说老板不给咱们上菜了,郅某甲很生气的出去了,其他人也都出了包间,冲着饭店的吧台过去了。郅某甲说要不上菜就给算算账。老板算完账,郅某甲、贾某乙说算多了,让老板再算一遍,不知谁把老板的账本撕了,然后贾某乙抓住吧台上的计算器给摔了。老板着急了,说我们不是来喝酒的,是来闹事的。老板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不清楚,贾某乙抓住吧台上的酒瓶摔到地上,摔碎了,贾某乙和郅某丙把货架推倒了。我们就往院子里走,我见郅某甲和郅某乙在厨师跟前,因为厨师说了一句难听话,他俩就打开厨师了,然后我们这一帮人就围着厨师打,我到跟前打的时候厨师跑了,然后我们这些人就都去追。后来听说门口有人骂,我就过去了,见郅某乙和郅某丙在门口打一个男的,郅某甲手里拿着刀骂那个人,我和那个人认识就把他们劝开了,贾某丙骑着摩托车走了,后来我们几个就步行走了。7、被害人贾某子陈述,2012年11月6日下午7时许,十三个年轻人,都在二十岁左右,来到饭店给其中一人过生日,他们要了两箱白酒,一件啤酒。快到9点时,有两个人出来问了一下总共多少钱,我把两箱白酒和一件啤酒加一块大概一百八十元。一会出来四五个人点了六个菜,才上了一个菜,他们十几个人都出来了,都喝多了,乱喊说要算账,说没上的菜别上了。我到包间看了一下剩的酒,剩了一瓶白酒和七瓶啤酒,这样算了一下是一百六十多。他们一个比一个喊的声音大,说给一百,我说不行,差的太多。他们就拍桌子乱喊:“一百不行,那就一分钱也没有,你们饭店还想干不干了。”随后,他们把桌子上的计算器摔到货架上,我看事不好就走到厨房想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他们跟过来几人,乱喊:“你报警试试。”这时有个人顺手从厨房菜墩上拿起菜刀,抓着我上衣领子说:“今天我过生日,三百五百我出,菜继续给我上,派出所来了我也砍了他们。”我就和他们说好话,他们松开,我就往外走,走到吧台时,见他们拿起有酒的酒瓶往地上摔,还说这个饭店别想干了。我走出饭店就打了电话。停了一会儿,厨师蔡某从饭店跑出来了,后边还有六七个人追着要打他,他就向北跑了,那几个人又返回饭店。随后,他们就都走了,其中的一个人骑着摩托,走到伟彬饭店西边路口时,撞到菜摊上,人就在地上躺着。停了会儿,派出所民警开车过来了,我见那个撞菜摊的人正和秦某扭打在一起。8、被害人蔡某陈述,2012年11月6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十个年轻人到饭店吃饭,他们要了一箱白酒,说不点菜,给某个人过生日,后来又来了两三个人。过了40多分钟,他们又要了一箱白酒和一件啤酒。又过了大概一个小时,也就是8点30左右,他们在吧台点了六个菜,说先算一下帐。我看到他们已经喝多了,我去厨房炒了一个豆腐,上菜时见他们把吧台的一个计算器摔碎了,我没说什么回到厨房继续炒菜。不一会儿,我大爷贾某子到厨房掏出手机要报案,他们也跟过来几人,其中一人到厨房拎起菜刀抓着我大爷的衣领说:“你报案吧,派出所来了我也敢砍他们。”我大爷说:“你把刀放那,我给你上菜。”他们几个人骂了几句,就回包间了。一会儿过来一个人说:“没做好的就别上了”。我就停下去院里,让我大爷报案,并和在我饭店吃饭的贾某己说了几句话。我大爷还没来得及报案,就过来四五个人把我围住说:“为什么不给上菜”,我说:“你们坐屋里,我马上给你们上菜。”有个人突然蹬我一脚,我抱住他的腿,他就摔倒了。其他人就把我按到墙上拳打脚踢,我看到他们从包间又出来几个人到吧台从柜台上拿起有酒的酒瓶往地下摔。我趁势就往外跑,后边几个人就喊:“砍死他,截住他,往死里打”,我头也不回的往前跑,跑到派出所报了警。9、被害人秦某陈述,2012年11月6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双塔镇东双塔村政府街与集贸市场交口被打的了。当时我骑着自行车从西向东走,离十字路口还有三四十米时,看到从东边跑过来四个年轻人。当我走到十字路口时,四个年轻人其中有一人用脚猛蹬了我自行车前轮一脚,我的自行车就倒了,其他三个人没停就跑了。我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蹬倒我自行车的这个人没走,用脚踹我腰部并骑到我身上用拳头打了我的脸。10、证人尹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下午,我和郅某甲、郅某丙、郅某乙、尹某甲、范某、贾某戊、贾某丁、田某乙、赵某甲、贾某乙、尹某丙在双塔镇东双塔村范街田某甲的婚礼上帮忙。下午6点左右,郅某甲说当天是他生日,我和郅某丙、郅某乙、尹某甲、范某、贾某戊、贾某丁、田某甲乙、赵某甲、贾某乙、尹某丙就跟郅某甲一起去双塔镇老信用社东边饭店喝酒了。我们到饭店先要了一箱鸡泽小五粮,后来贾某丙也过来了,又要了一件啤酒,还要了几瓶白酒,我喝了大概四两白酒,一瓶啤酒,我喝的有点过量,去上了一次厕所。回来后在包间外边坐了一会,我就去找郅某甲,和他说了几句话,我就回家了。11、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下午我在田某甲家帮忙,第二天田某甲结婚。后来郅某甲说他生日,我们就去饭店喝酒了,一共12个人,有我、郅某甲、贾某乙、贾某戊、二刚、郅某乙、贾某丁、尹某丙、尹某乙、尹某甲、田某乙,还有田某甲的一个邻居。我们一共要了两箱白酒,田某甲也来了,喝了一杯酒就走了。贾某丙也来了,来了就开始喝,我们总共喝了十一瓶白酒,还没上菜我们就开始吃生日蛋糕了。后来我喝懵了,记不清楚咋回事都不喝酒了,说是去结账。当时比较乱,大家都吵骂着出去了。我见贾某乙和几个人在吧台跟老板吵架,贾某乙把吧台上的一个计算器摔到地上,然后和其他几个人从柜台后边货架子上拿酒往地上摔,摔完后,有好几个人去厨房找厨师了。我在吧台南边院里站着,见郅某甲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厨房门口站着用刀指着饭店的人。我看事情闹得大了,就和贾某丁去洗澡了,后来打电话把贾某戊也叫过来了,田某甲乙也跟着来了。12、证人贾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尹某甲、郅某甲、郅某乙、贾某乙、贾某戊、范某、田某乙、尹某乙、郅某丙、尹某丙在田某甲家帮忙,因为第二天是田某甲结婚的日子。郅某甲说他正好生日,叫我们一起去饭店吃饭,他请客。我们就去了东双塔信用社东边的饭店,除了我们几个还有赵某甲,正好是12个人,我们要了13套餐具,其中有1套是给贾某丙预备的。我喝了有半斤酒,中间贾某丙就来了,他来了之后用玻璃杯子喝了多半杯,然后行酒令喝开了。过了一会儿田某甲和他兄弟也来了,田某甲喝了多半杯酒,说他第二天他结婚去洗澡,就走了。最后我们总共喝了大概十瓶白酒,然后我们就吃蛋糕,互相向对方身上摸蛋糕奶油。后来,尹某甲、郅某乙、贾某乙、郅某甲四个人离开了房间去点菜了,然后上了一个麻辣豆腐菜,尹某甲和郅某乙说老板好像不给上菜了。因为喝了酒,借着酒劲我们在场13个人就都乱喊叫,郅某甲说他过生日,喝酒高兴,要菜不给上,要去找他老板,其余的人都喊叫着找他们老板,其中也包括我。然后郅某甲、郅某乙、贾某乙、尹某甲、尹某丙、贾某丙就往厨房走,我和郅某丙上了一趟厕所。从厕所出来后,我见郅某甲、尹某甲、贾某乙在厨房,郅某甲手里拿着厨房的菜刀在案板上乱拍,对着老板喊:"为什么还不上菜,饭店还想干不想干了?"老板忙说:"你把刀放下,我给你上菜。",郅某甲又说:"菜你该上的上,今天是我生日,钱我给你算,我高兴",然后我们大家就回包间里了。当时比较乱,尹某甲最后回来的,尹某甲进屋就说老板不给上菜了。我们13个人就都出了包间乱骂。到饭店柜台那里,说是算账,柜台里有一个中年男人,应该是饭店老板或者是负责人,那个中年人算完帐后,我们说价没说下来,贾某乙就把柜台上的计算器摔到了柜台上。那个中年人见摔了计算器,知道我们喝醉了,没说啥就朝外走,贾某乙就骂人家,并且把货架上的酒往地上摔,郅某甲和郅某丙两个人就去厨房了。见他们摔东西,我跟范某就走了。后来贾某戊和田某乙跟上我们,我们四人一起去洗澡了。13、证人贾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下午五点多钟的时候,我去同学田某甲家,因为田某甲第二天结婚,还有其他人在田家帮忙。我们说了一会儿话后,郅某甲说正好是他生日,他请客,去饭店吃饭。大概晚上七点多钟,郅某甲带着我们到了信用社东边饭店,有我、郅某甲、郅某乙、贾某丁、范某、尹某丙、郅某丙、尹某乙、尹某甲、赵某甲、贾某乙和田某甲乙。我们要了13套餐具,有一套是给别人预留的,好像是说等田某甲。我们一共要了12瓶一斤装的白酒,菜没上来,我就开始喝酒了,期间田某甲和他兄弟来了,罚了他两杯酒,他们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没多长时间贾某丙来了,继续喝酒,中间郅某甲出去了一趟,还有其他几个人我也记不清楚了是谁了,我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感觉胃里面不舒服,我出去吐酒了,吐完酒后回到包间里,大家准备吃蛋糕,互相往对方身上糊蛋糕,弄了满身都是。在饭店内乱跑乱叫,弄的乱轰轰的。我又出去一趟,回来后见桌子上放着一盘麻辣豆腐,我吃了几口,当时郅某甲和其他几个人已经出去算账了。我和田某甲乙还有尹某丙在包间内,我听见外边乱糟糟的,就出去看,见郅某甲、郅某乙、贾某乙、尹某甲、郅某丙在吧台跟老板吵架,说是酒喝完了,菜还没有上来。然后我就见郅某乙、贾某乙、郅某丙每人从柜台拿了饭店一瓶酒放到门外边了,我就去院子里看看什么情况,见郅某乙、贾某乙、郅某丙、尹某甲在柜台跟前摔酒瓶呢,然后郅某乙、贾某乙、郅某丙把柜台推翻了,还有两三个人推柜台,我记不请是谁了。我就去街里找贾某丁,没有找到,我回到大厅内,乱糟糟的,吧台已经倒了。我就去包间内,也乱糟糟的,东西都被摔坏了。我就去院子内找贾某丁,在院子内,见尹某甲、贾某丙、郅某丙、贾某乙、郅某乙、郅某甲围住饭店的一个人打,还有其他几个人我没看清楚,饭店的人就往外饭店外跑,尹某甲、贾某丙、郅某丙、贾某乙、郅某乙、郅某甲等人就追打。我到饭店门外,见邻居贾某庚和另外一个人也在饭店门口站着,那人说了一句闲话,我没听清说什么,贾某乙听见了说:“我就是找事呢”,然后就蹬了那人一脚,尹某甲、郅某乙上去围着那人就打。尹某甲还要去打贾某庚,我就跟尹某甲说:“这是我邻居,你别打他了”。后来我接到贾某丁电话,叫我去洗澡,我走之前见郅某甲从饭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了,并且喊“哪个是老板,老板在哪里,我要砍了他。”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跑了,我找到贾某丁、范某了以后,田某甲也跟着我过来了。14、证人田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都在田露寒家帮忙,第二天田露寒结婚。因为当天郅某甲生日,我们十三四个人在双塔卫生院西边的一家饭店内给郅某甲过生日。我们要了两箱白酒,就开始喝了,期间田某甲和他弟弟来了,待了没多长时间就走了,后来我喝多了就把生日蛋糕往身上抹,上来了一个麻辣豆腐,大家都吃了几口,感觉吃不下去了,郅某甲带着几个人出去结账了,我和其他几个人就在房间内等着。我用餐巾纸擦脸上的蛋糕,后来听见外边有打架骂人的声音,我就和其他几个人都出去了。见郅某甲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其他有人推柜台,摔酒瓶,还有人在骂。后来一个人从饭店门口经过,说了几句,有一帮人就围着他打,我也想进去打没挤进去,我就在旁边喊“打他,给我使劲打”。后来我见事情闹大,我扭头去洗澡了。15、证人尹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晚上七点多,我和郅某甲、尹某甲、郅某乙、范某、赵某甲、贾某丁、郅某丙、贾某戊、田某甲、贾某丙、尹某乙、贾某乙先后到东双塔村卫生院西边路南一个饭店,一起为郅某甲过生日。我们到房间后要了一箱白酒,就开始喝酒。喝了会儿酒,郅某甲叫尹某甲去点菜,点完菜喝了没多长时间,有人去问老板什么时候上菜,老板说需要等一会儿。后来不知道谁带的头,我们都出去了,问老板菜做好了吗?随后我们都起哄乱喊,都喊菜做好没有,饭店还想干不想干了,我也跟着喊。老板看我们人多,就说一会儿就好,我们就返回包间,返回包间时我踹了一脚吧台。我们喝了没一会儿,田某甲和他弟弟过来后,我去厕所了。回来时,不知道谁抹了一脸蛋糕,把我鼻子碰流血了。我就去柜台要了一些餐巾纸擦脸,我见田某甲和他弟弟推着摩托车要去洗澡,就跟着去了,后来范某也去了。1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那天我们在邻居田某甲家帮忙,田某甲第二天结婚。晚上在饭店给郅某甲过生日,有我和郅某甲、郅某丙、田某乙、丛川、老丁、贾某戊、老少、老帅、尹某丙、老孟、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啥,我们在饭店一进门最东边的包间内吃的饭,老然和田某甲后去的。田某甲喝了两杯酒就走了去洗澡了。我们一共要了两箱白酒,后来又掂来一箱啤酒,我喝了半杯白酒。喝着喝着,大家就开始往对方身上抹生日蛋糕,郅某甲和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人去叫老板上菜了,我和贾某戊、老少在门口说话,郅某甲和老帅、老丁、郅某丙、还有那个不知道叫什么的人在柜台那里叫老板上菜,和老板吵架,然后不知道叫啥的那个人和老丁开始摔酒,老板就出去了。后来我见郅某甲、老丁、老帅、和那个不知道叫啥的人追着饭店厨师出来,往北边那道街跑了。我见老帅和不知道叫啥的那个人回来了,正好有两个人在饭店门口说了他们两句,那个我不知道叫啥的人和老帅还有老少就打人家其中的一个,后来他们说了说就不打了。老丁和那个不知道叫啥的人当时在大厅,我听见柜台和后面的货架子倒了,没看清他两个谁推的,后来我听见警车来了,我们都跑了。17、证人贾某己证言证实,昨天晚上六点多我和贾某庚、贾某辛到伟彬饭店吃饭。八点多钟,我们要去吧台结账时,从饭店包间里出来十几个年轻人走到吧台。围着饭店老板乱喊乱叫,他们都喝多了,说:“怎么还不上菜,什么意思?”还有人说:“把他饭店砸了。”我看很乱,就在吧台南边等着。后来他们看到厨师蔡某在后院,就过去五六个人找厨师,边问厨师为什么不上菜,边打厨师,还有人拿起院里的空酒瓶往地上摔。厨师看着不对头,就往街上跑了。他们几人打厨师时,饭店老板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了,在吧台的几个人就开始砸吧台的东西,把吧台的桌子掀翻了,还把吧台后边的货架推翻了,上边的很多酒都摔到了地上。然后他们就到街上了,我也就跟着出去了,我就说:“咋了,都是三里二里的,砸人家饭店干什么。”他们就过来几个人抓住我的头发向我胸部蹬了几脚,把我揍了一顿,然后我就跑了。18、证人贾某庚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晚上7点多,我和贾某己、贾某辛在伟彬饭店6号房间吃饭。晚上8点半左右我们准备回家,在房间内就听到有人乱喊,具体喊什么我没听清楚。随后我们就出去,到饭店院子内看到一个人正在吧台砸酒瓶,他们那边有十来个年轻男性在饭店院子跟老板吵吵,嫌饭店老板不给上菜,随后十来个人打饭店老板、厨师,打得他们往饭店外面跑。19、证人贾某辛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贾某庚、贾某己三个人在双塔伟彬饭店吃饭。晚上8点半左右,我们准备回家,在房间内就听见有人喊:“你饭店还想不想干呢?”随后就听见乱砸东西的声音,我从房间内出来看见好几个人年轻男性追着一个人往南跑,被追的人是饭店的人,他们边追边喊,乱哄哄的我也听不清喊的什么。我推着摩托往外走,走到饭店吧台那里,看到地上都是碎酒瓶,出了饭店门口,我掏出手机看时间,一个人拿着菜刀问我:“你给谁打电话呢?”,用菜刀拍我摩托车前篓子好几下,我说:“没事,我看表呢。”他说:“没你事了,你走吧。”还有三四个人和贾某己在那边吵吵,然后我骑摩托带上贾某庚回家了。20、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鸡价认字(2012)02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963元。21、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伤检鉴2012字(中07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秦某面部擦伤、眼部挫伤属轻微伤。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3、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经贾某丙辨认郅某甲即为供述中所提到的参与打砸伟彬饭店的老申,尹某甲即为其供述中所提到的大头;经尹某乙辨认,贾某戊即为其提到的老灿;经郅某丙辨认,贾某丁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孟,范某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少,贾某戊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参;经郅某乙辨认,郅某丙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二刚;经赵某甲辨认,郅某乙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丁,范某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少,贾某丙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然,尹某甲即为其在供述中提到的老帅;经贾某子辨认,贾某丙即为参与打砸伟彬饭店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经蔡某辨认,尹某乙、郅某甲均为参与打砸伟彬饭店的犯罪嫌疑人。24、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11月6日20时40分,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正与秦某扭打在一起的贾某丙抓获;2012年11月14日,尹某乙在其家中被抓获;2013年1月24日郅某甲在永年县河北铺被抓获。25、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邯郸车站派出所民警刘振国、周灵于2013年3月5日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5日18时,在邯郸进站口将上网追逃的尹某甲抓获。26、鸡泽县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在该所辖区内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7、被害人贾某子、秦某出具的撤诉状及领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二、故意伤害因赵某乙与贾某壬上网聊天时曾互骂过对方,2012年7月16日,两人在鸡泽县双塔镇申底村的庙会上偶遇后发生争执。在鸡泽县双塔镇东申底村街上赵某乙、贾某丑、郅某丙和贾某壬发生殴斗。赵某乙用砖砸伤了贾某壬头部后,贾某壬找到表哥要某甲,要某甲要求赵某乙、贾某丑、郅某丙到村门诊给贾某壬治疗头部伤口。因未找到医生几人便离开门诊,此时接到堂弟郅某丙电话的被告人郅某甲携带一把西瓜刀乘坐薛某摩托车赶来。郅某甲和要某甲发生争吵,后郅某甲用刀砍向要某甲,要某甲抓住刀刃,郅某甲用刀划伤了要某甲右手。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壬头部钝器伤,属轻微伤;经邯郸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要某甲右手拇指屈指肌腱断裂致右手拇指屈曲功能受限,属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被害人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郅某甲供述,2012年7月16日是申底村庙会,下午3点左右,薛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刚到家门口,我叔伯兄弟郅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东申底赶会被别人打了,让我去申底村接他。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西瓜刀(40多公分长,5公分宽,单刃,木头把儿,就是我家平常用来切西瓜用的),让薛某带着我去了申底村。我们到了之后,见好多人在街上站着,郅某丙自己在一边站着,见我来了就到我跟前。我就问:“为什么打了人还不让走呢”,对方有人说:“双塔的来申底了还这么硬,干什么呢”,我就记着有一个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扔到我腿上,踢了我一脚,我就用刀砍他,乱砍了几刀,砍到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砍完后我见他手上流血了,薛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郅某丙就走了。到魏庄村东边的桥南边西河沿上,我把刀扔河里了。2、被害人要某甲陈述,2012年7月16日下午2点多,我表弟贾某壬到我家说他挨打了,因为几天前在网上聊天时和对方骂了几句,对方就打了他。我看到他头上的伤口流了许多血。就和他一起找到打他的人,让那些人给贾某壬上药。结果东申底村诊所的医生小平没在,不能上药。我们要回去时,从东边来了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三个人,他们下来就找我,其中一个人(光着膀子、胸前有一个狼头纹身)带着一个四五十公分长的刀子,用刀砍我,后来我抓住了他的刀子刀刃不松。对方几个人把我蹬倒在地,乱打我,然后那三人就骑摩托车跑了。3、证人贾某壬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5月28日(阳历2012年7月16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和我村贾某癸在东申底村赶庙会。走到东申底村东门西边200米处碰见赵某乙、杜某等十来个人。赵某乙和杜某就用脚踹我,他们这边十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倒在地上后不知道谁用砖砸在我后脑勺上,当时就出血了。我挣脱后跑到我姨家找我表哥要某甲,后来我和要某甲去找到打我的人,让他们给我治伤,我当时很着急,用砖砸了一个人,后来赵某乙等人同意给我上药,我们就去东申底村小平门诊上药,小平没在。我们就从门诊出来,在门口见几个人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停在我们跟前,从摩托车上下来一个人就问赵某乙这方的一个人是谁和他们打架了,对方的一个人就指着我和要某甲。我们和对方没说几句话,从摩托上下来的人抽出一把砍刀就砍要某甲,随后几个人就打要某甲,赵某乙和杜某两三个人就打我。大概过了三四分钟,对方的人都跑了,我才发现要某甲身上都是血,我没看伤在什么地方,我俩就上医院了。4、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16日我和王某甲等人在李某家喝酒,喝到下午1点半左右,西申底的村赵某乙醉醺醺的来到李某家叫我们去街串。说完后,赵某乙骑着摩托车先走了,我们几个人从李某家出来顺着大街往东走。走到要某甲家过道口,看到赵某乙、郅某丙、贾某丑从东边一个过道口出来,我们就一起聊天。大约14时许,贾某壬从东边出来向西走到我们跟前,我见赵某乙从街南墙根拾起砖头就砸在贾某壬头上,当时就流血了。随后郅某丙、贾某丑上去对贾某壬拳打脚踢,把贾某壬打倒在地上,贾某壬挣扎起身后就跑到他姨家,边跑边说:“你们等着”。我们这伙里有人说:“咱们再去要朋飞(辉)家赶会吧”,我们就往要朋飞家走,到要朋飞家门口,贾某壬、要某甲从后边喊住了我们,让我们给贾某壬治伤。我们就一起去要某甲家过道口西边小平门诊。医生没在,伤也没处理,我们和贾某壬、要某甲站在门诊前的街上,一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郅某丙的哥哥郅某甲从东边来到我们跟前,就骂贾某壬和要某甲,要某甲就回骂。郅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拿出一把砍刀就砍要某甲,要某甲拿手挡了一下,被砍倒在地,郅某甲又砍了一刀,我没看见砍到什么地方,后郅某甲坐上摩托就往东走了。我们见动了刀子,就跑了。5、证人郅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7月16日,赵某乙他们村过会。我去赶会,在他家喝了酒,后来赵某乙让我和贾某丑一块去街上串游。当时大约是14时左右,我们三个人在街上遇上杜某甲、杜某、李某、杜某乙、要某乙。因为我们都是朋友,就在那儿说起了闲话,我和要某乙、李某到街北过道里去抽烟了。过了约十几分钟,听到街上传来了乱吵乱骂的声音,就往街上走,我到过道口看见贾某丑和贾某壬头上有血,贾某壬正沿街向西跑,赵某乙追了有50米左右没追上就返了回来。要某乙让我们去他家歇会儿,我们就去他家。呆了大约十几分钟,贾某壬和他姨弟还有贾某壬姨弟的结拜兄弟三个人找到要某乙家街门口提着贾某丑的名字骂,我们就都来到了门口。我就走到要某乙家街门北边给我堂哥郅某甲打电话,说我在东申底赶会挨打了,让他过来。他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东申底小六网吧过道口(意思是我在那等着他)。然后我让他们别骂了,我看贾某丑头上在流血就让他去上点药,我们就和贾某丑去门诊上药,贾某壬他们三个人就跟着我们。我们到东申底前街街北的一个门诊,医生没有在,我们就从门诊里面出来,贾某丑就与贾某壬他们三个人骂了起来。15时30分左右,薛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堂哥郅某甲就过来,郅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就用一把一尺多长5公分宽的砍刀乱砍,开始是砍向贾某壬,没有砍到。贾某壬姨弟就用左手抓住了郅某甲的刀中间,郅某甲用力往回抽刀同时用脚向贾某壬姨弟的肚子上蹬了一脚,将贾某壬姨弟蹬倒在地。我看见贾某壬姨弟左手上流血了。随后郅某甲又上前朝贾某壬姨弟身上蹬了两脚,然后他就拿着刀转身坐上薛某的摩托车,让我也坐在摩托车上。薛某就带我们两个人回家,途中郅某甲还问我因啥事打架,我说是因赵某乙和贾某壬引起的。后来我们三个人谁也没有再说什么。他俩先把我送回了家,他们就骑摩托车走了。6、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5月28日(阳历2012年7月16日),我在申底庙会上逛,逛到东申底村时,我和我村杜某,还有十几个人我忘记是谁了,都在东申底村街上站着。杜某看到了贾某壬,就问我打不打贾某壬,我说先让我和他说两句话。我和贾某壬说起前段时间在网上聊天互骂的事,就互相推了两下,因为我喝多了,没有站稳就坐在了地上。杜某等人以为我被打了,就一起上来打贾某壬,把贾某壬摁到地上,有人拿砖乱砸,谁拿的砖,我没看清。贾某壬挣脱后跑了。后来我们十几个人在东申底村要鹏辉家门口时,贾某壬带着他表哥来了,贾某壬表哥我不认识,贾某壬头上流血了,贾某壬表哥要求我给贾某壬治伤,我同意给贾某壬上药,就陪着贾某壬上药去了,我们这边十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我们到治平药铺上药时,药铺的人说不能上药,我们刚出药铺门口,就看到双塔的两三个人上来就打贾某壬表哥,这两三个人里有郅某丙哥哥,他们有手里拿着砍刀的,还有手里拿石棉瓦片的在打贾某壬表哥,打了一会儿,双塔的两三个人就坐上摩托车跑了。7、证人贾某癸证言证实,2012年7月16日是我村庙会,下午我哥哥给我打电话,说我侄子贾某壬被别人打伤了,叫我去东申底看看,我就用摩托车带着我嫂嫂一起去了。在东申底街上,我们碰见贾某壬和他姨弟兄要某甲,他们满身是血,我就报警了。然后让他俩去杜瑞平门诊所治伤,我在街口等着派出所来人。8、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伤检鉴2012字(县12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贾某壬头部钝器伤,属轻微伤。9、邯郸市公安局出具的(2012)年市公安局法医鉴字第(0105258)号法医检验鉴定书证实,要某甲右手拇指屈指肌腱断裂致右手拇指屈曲功能受限,属轻伤。1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要某甲辨认,郅某甲即为用刀砍伤他的人。11、被害人要某甲出具的撤诉书及调解书证实,2013年6月7日郅某甲赔偿要某甲各项费用共计17000元,当日要某甲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郅某甲、贾某乙、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丙、尹某甲酒后在伟彬饭店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郅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要某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乙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被告人郅某乙、郅某丙、贾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六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郅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贾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郅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郅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贾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利民审判员:刘丽人民陪审员:李晓慧
书记员:李丽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