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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小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唐刑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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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董小刚,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迁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唐刑终字第4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董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2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刚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小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立辉审判员:周长海代理审判员:李静伟

书记员:么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