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昆,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040.3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040.3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