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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跃龙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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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跃龙,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政治部军事监狱服刑。

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成都军事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武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跃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止于2018年9月10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政治部军事监狱于2013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跃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