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住高碑店市。2013年9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玉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被抢夺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建立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