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发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兴发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兴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沈洁
书记员:苏春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