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卫宏,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雁刑初字第00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卫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5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卫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
本院认为,罪犯何卫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卫宏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乐群代理审判员:周谧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