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鲍晓光,女,198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辽河基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晓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鲍晓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0月25日,罪犯鲍晓光多次获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鲍晓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鲍晓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军审判员:秦艳芳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