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海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2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侯海龙,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塘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海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