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豪奔,男,生于2005年7月2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董信实,女,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符创科,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
符豪奔申请执行符创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人民币42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14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王新党代审判员:杨豫军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