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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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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菁

书记员:郎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