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罗,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张文斌
书记员:易凌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