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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与丁南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第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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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住所地本区大马路**。法定代表人张伍华,。被告丁南庭,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诉被告丁南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南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交付房租的地点在南京市,本案应移送合同履行地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依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所承租的营业用房坐落于本区大马路60号,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丁南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义军

书记员:竺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