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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长友与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00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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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长友,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生,原宝鸡灯泡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被执行人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金色花园小区**商务楼。

王长友与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赔偿损失1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海民对本案执行标的位于宝鸡市群众路民族花园1号楼17号营业房的产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案外人海民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