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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玉桂、高桂珍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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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桂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桂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秦玉桂、高桂珍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