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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丽珍与被徐景辉、王相伟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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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丽珍被执行人徐景辉、王相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珍与被执行人徐景辉、王相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景辉、王相伟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珍给给付欠款56821.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61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丽珍与被执行人徐景辉、王相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56821.25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云审判员:王强审判员:王金奎

书记员:张新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