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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宗伟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南刑执字第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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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宗伟周,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前白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0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伟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宗伟周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4日15时许,宗伟周在长葛市老城镇前白村村南机井房处看见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宗某某(2002年11月15日出生),便将其诱骗到该机井房南瓜地里实施奸淫,后又将其诱骗到该机井房内进行猥亵。罪犯宗伟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宗伟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伟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书海审判员:王伟凯人民陪审员:邓士旭

书记员: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