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献荣,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9)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献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5月1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邯市少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献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受到监狱记功二次、表扬六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献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的事实,有该犯《悔罪书》及所在监区干警周鹏、王书涛,罪犯赵治江、李立新等证言证实;有“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及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献荣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献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霍鸣飞审判员:申保清审判员:张洪亮
书记员:郑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